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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十三)

处罚对象: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在对盘锦市实验小学二次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是由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负责建设的,建设完成后尚未移交给盘锦市实验小学,根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该案件的违法主体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3、水箱盖未上锁 ;4、未对设施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

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罚款一万元;依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对有一处水箱盖未上锁行为,罚款五千元; 依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未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罚款五千元;依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和《<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安排1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罚款五千元。

处罚结果:罚款25000.00元

处罚时间:2020年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水罚字【2020】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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