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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推动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案》第132号提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244

尊敬的吴潇丽委员:

我委收到您的《关于推动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案》(政协第132号)后,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我科室本着对政协委员提案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准备并给予回复。现就承办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继出台,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也明确了11个部门的相关责任。

二、基本工作情况

2019年10月,为准确掌握我市尚属于“真空状态”的0-3岁托育服务建设现状,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到市教育局、市妇幼保健院了解相关情况,到部分县区、街道进行调研,并通过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全市0-3岁托育服务建设情况》。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与您的提案大体相同。为此做好此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设想,在2020年3月市委召开的“十四五”规划建议起草工作专题座谈会上进行了汇报。

三、下一步工作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工作设想中提出:1、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各级政府要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在明确幼儿托育家庭为主的同时,坚持公办与民营相结合,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各县(区)要在建设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批3岁以下公立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3岁以下托育服务;新建幼儿园时,配建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向托育一体化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2、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卫健、教育、民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托育机构、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并逐步健全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综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托育服务工作。3、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将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育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二)关于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做好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

(三)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和公办幼儿园的优势。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共同承担托育服务的社会责任,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四)关于加快提升婴幼儿早教从业人员师资水平。1、与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和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沟通协调,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早期教育师资队伍。2、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关心爱护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托育服务人员。3、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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