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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较大幅度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为加强我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17] 7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将我省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和160元,达到每人每月400元或500元,较原有特别扶助金水平分别提高47%至48%,每年每个人达到4800元或6000元,夫妻双方达到9600元或12000元。

原特别扶助金标准是2014年制定实施的,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和340元。

《通知》指出,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地目标人群数量、省规定的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负担人口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通知》还就提标工作对各地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市、县(市、区)财政要追加安排财政预算,尽快分配下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是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确认工作,确保在12月31日前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把特别扶助金发放至每一个扶助对象;

三是要求各地要强化领导和责任意识,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平稳和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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