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发布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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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着力解决生活饮用水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初稿。经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对初稿多次修改完善,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报省政府审查后提交省人大,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自来水的供水方式明确了使用范围,即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条例》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针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不同运营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涉水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二是针对饮用水市场设施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要求;三是就涉水市场主体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四是要求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条例》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规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组织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抽检;二是建立涉水市场主体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诚信记录监督约束;三是对涉水市场主体实行约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四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和应急处置措施;五是要求市、县政府依托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满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六是明确了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监管职责分工。
《条例》按照自来水的供水方式明确了使用范围,即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条例》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针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不同运营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涉水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二是针对饮用水市场设施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要求;三是就涉水市场主体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四是要求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条例》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规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组织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抽检;二是建立涉水市场主体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诚信记录监督约束;三是对涉水市场主体实行约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四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和应急处置措施;五是要求市、县政府依托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满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六是明确了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监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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