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1〕2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自行下载,不再转发)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国家新出台的《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要素和内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和《通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和《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将《办法》和《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机构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和对照自查,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技术服务能力,为提升全省职业病防治水平贡献力量。
二、做好乙级资质延续及认可
(一)按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精神,2021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从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省卫生健康委受理2021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有关程序按照《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见附件,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执行。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二)同时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且(煤矿)乙级资质有效期早于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煤矿)乙级资质有效期延至与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有效期相同。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通知》附件4)的要求进行转并。
(三)按照《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为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统一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请乙级机构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领乙级资质证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在2021年4月30日前需要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或资质延续的,不需报送《申请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卫生健康委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申请,并按照《办法》和《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有关规定开展乙级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三、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以《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
附件:1.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doc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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