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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二)

 

处罚对象:富雅美容养生馆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正在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时间:2021年8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公罚字[2021]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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