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一)
- 发布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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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张娜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张娜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12日分别在康桥美人邦和兴隆台区丰裕大厦1206室,两次为其扎去皱美容针。经检查取证发现,张娜第一次为投诉人用“兰州衡力”生产的肉毒毒素,兑上3毫升生理盐水,从里面抽出0.2毫升兑入菲洛佳里面,用纳米微晶导入仪进行导入,2021年10月12日为投诉人进行第二次导入,过程与第一次相同,事后投诉人面部出现小红疹子,张娜用含有1毫升生理盐水加入0.1-0.2毫升的庆大霉素注射液,用注射器注入投诉人红疹子处进行清创处理。经调查,丰裕大厦1206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娜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0.00元,并没收器械、药品。
处罚时间:2022年8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医罚字【2022】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