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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提案》(第9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550

尊敬的张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提案收悉,经与市教育部门、市总工会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性产假奖励,配偶陪产假”

目前,我市执行的政策是:(一)2021年11月26日修改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里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2020年12月9日颁布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也有规定:其中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我省有关法规规定增加的产假。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我们现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省人大修正,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各类假期的提案需省人大批准通过。

二、关于“停课看护假,夫妻育儿假”

市教育局回复:完善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多样化需求。我市在2019年开始,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盘锦市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按照属地管理、立足服务等原则,“一县(区)一案”“一校一策”多样化实施方式,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2021年底,为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完善课后服务内容、拓展课后服务渠道,充分满足学生和家长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需求,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21]22号),其中明确正常教学日期间,学校应每天开展课后托管服务,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每天课后托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原则上城区学校小学阶段结束时间不早于17:30,初中阶段结束时间不早于18:00;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要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为部分确有需求的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场地和条件;要求义务教育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课后服务托管模式及内容,应采取“1+X”(基础性服务+拓展性服务)模式,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助力学生全面成长。基础性服务是以开展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与答疑等为主的基本服务;拓展性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劳动实践、阅读、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确保学生在校内“吃得饱”“吃得好”。2022年3月初,为进一步掌握全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面向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托管服务工作调查统计工作,根据统计结果,从3月1日开始我市城区学校(除个别有校车学校外)小学放学时间都延后至17:30,部分初中开展了晚自习服务,结束时间大体都在19:30以后。

三、关于“早入校安置、晚放学托管”

市教育局回复:妥善安置,让家长放心。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号),保证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盘教通[2021】35号),按照要求明确我市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00;考虑部分家长上班时间等因素,其中特殊提出“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临时性或经常性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校门并安排好早上执勤教师,强化对提前到校学生的管理服务,切实负责好学生到校后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目前,我市各中小学结合实际,针对家长提前入校的个性化需求,学校能做到提前开校门并妥善安置让家长安心。

总之,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当前一项新的课题,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再次感谢您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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