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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286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处置依据及办事途经

1

居住证明

用于子女接种疫苗。

由申请人提供居住证、租房协议办理。

2

住院交款收据丢失证明

用于办理报销。

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第253项。不需要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3

死亡证明

用于换取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

根据辽民发[2020]52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11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要求,《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

独生子女证明

用于办理60岁以上奖扶。

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第43项。根据卫计部门政策,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可享受待遇,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独生子女证丢失,无法补办或双女户通过数据共享办理。

5

婚育情况证明

用于办理相关事项。

根据辽民发[2020]52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1项、第14项。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 第35项第37项。通过数据共享办理。

6

居住证明

用于孕妇建册后为便于后期的管理与服务

不再需要村(社区)开具长期居住证明孕妇建册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B超单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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