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卫生健康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处置依据及办事途经 |
1 |
居住证明 |
用于子女接种疫苗。 |
由申请人提供居住证、租房协议办理。 |
2 |
住院交款收据丢失证明 |
用于办理报销。 |
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第253项。不需要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3 |
死亡证明 |
用于换取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 |
根据辽民发[2020]52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11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要求,《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
4 |
独生子女证明 |
用于办理60岁以上奖扶。 |
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第43项。根据卫计部门政策,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可享受待遇,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独生子女证丢失,无法补办或双女户通过数据共享办理。 |
5 |
婚育情况证明 |
用于办理相关事项。 |
根据辽民发[2020]52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1项、第14项。根据省取消调整253项 第35项第37项。通过数据共享办理。 |
6 |
居住证明 |
用于孕妇建册后,为便于后期的管理与服务。 |
不再需要村(社区)开具长期居住证明。孕妇建册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B超单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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