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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309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我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我委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办公室。

我委牵头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公室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四条  我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我委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我委执法人员总数的5%。

我委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培训并通过考核,2019年6月之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证书。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办公室应当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我委每年对法制审核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各处室承办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应当送办公室进行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公室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自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办公室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送审科室。送审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如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不得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提请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办公室报请其主管领导决定或提请委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主任是我委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委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办公室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我委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避免因出现下列情形,被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我委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二)我委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三)承办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四)办公室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第十五条  我委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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