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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省税务局局长许光烈解读《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发布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111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制定9个方面27条政策举措。为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稳经济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深入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举措》)中提出的关于“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等涉税政策举措,积极梳理全省“烂尾楼”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为政策的精准落实打好基础。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烂尾楼”项目供应商、服务商等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是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延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四是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五是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缓缴相关税费;七是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是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其中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九是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相关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十是2023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含施工企业)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辽宁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许光烈表示,全省税务系统将站在服务好辽宁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举措》中涉及到的项目,开展税费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云连接”畅享,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打造个性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税费服务格局,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进一步服务和保障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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