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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盘锦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11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盘锦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六)2022年度被行政处罚行为整改情况。

二、组织与实施

(一)省卫健委制订随机抽取规则和方式,并在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接收到省级下发的任务清单后应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卫健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注重抽查任务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单位,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抽检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抽查任务时,任务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全程参与,实行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属地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五)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与本级地方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3〕28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本级地方财政对随机监督抽查资金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必需”原则,合理申请、分配、使用经费,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强化对各县区卫健局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我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要任务,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制订实施方案、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针对相关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方面对县区执法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真正达到以查代训、以查代练的目的,全面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完成抽查任务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服务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以服务为先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推动和指导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五)做好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县区卫健局及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结果务必通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上传,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县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县区上报的数据信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请各县区卫健局和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按照计划要求于11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联系人 贾占春

联系电话:0427-2939068

电子邮箱:jzc3882093@163.com

附件:1、2023年全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3年全市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3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3年全市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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