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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一)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李国峰(兴隆台区古得美发店)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盘锦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兴隆台区古得美发店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容美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该场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0.00元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公罚字[2023]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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