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卫字〔2024〕22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是全面加强健康盘锦建设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卫发〔202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和健康盘锦建设工作部署,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重心下移、资源下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公平、质优、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实健康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压实县区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坚持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坚持把人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工作。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完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制度,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保障有力、运行顺畅、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中医药服务进一步普及,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果显著优化,待遇水平普遍提高,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成效显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强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
(四)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地域分布情况,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建强一批基础较好、服务人口较多、具有一定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使其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建强用好村卫生室,增强卫生健康服务功能。对于不适宜单独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通过与邻村合建公用、邻村延伸服务及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五)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将公办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其人员、工资、财务、业务、绩效考评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可以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做强做实以县医院(含中医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巩固拓展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成果。
(六)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压实县级党委、政府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主体责任,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决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深化人事改革,赋予医共体、集团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行政管理、人事任免、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自主权,实现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建立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建立开放共享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医学检验等中心,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互认,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鼓励对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完善以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为单位的绩效考核,从就医和诊疗秩序、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考核整体绩效。
三、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七)增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县级医院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围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以及危重症患者抢救等加强县级临床专科建设,重点提升学科诊疗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能力,力争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
(八)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卫生健康“强基行动”,补齐医疗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基本医疗服务。持续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健全临床科室设置,提升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增强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要全部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积极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持续推进标准化国医堂建设。到2025年,全市80%以上乡镇卫生院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服务能力标准。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断至少10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达到基本标准的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断至少6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
(九)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增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
(十)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门诊)应设尽设,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将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纳入到120急救体系管理。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参与医共体工作,建立乡村疾病预防控制片区责任制,健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十一)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搭建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信息化平台,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的技术支撑,力争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持续提高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和动态应用。
(十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扩面、提质、增效。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履约完成率占签约总数的65%以上。引导二、三级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鼓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域内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扩大服务覆盖面。鼓励机构结合特色积极推行体现专科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包。乡镇卫生院要逐步健全临床科室设置,增强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医生首诊、转诊和下转接诊的服务模式。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鼓励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推动编制和人员在县域内统筹使用,重点向基层倾斜。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中医类医师占比不低于医师总量的25%。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签订聘用合同,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十四)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招聘补充人才。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积极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大学生乡村医生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五)持续加强“本土化”人才能力提升。结合实际需求,持续面向农村规范培养拟从事全科医疗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医学生。继续做好“县聘乡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完善协议服务政策,强化履约管理。实施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计划,逐步扩大培养规模。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和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
(十六)完善医疗卫生人才派驻机制。统筹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对于执业医师拟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落实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县级公立医院新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5年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1年。
(十七)畅通人才晋升渠道。对于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能力考试和评审给予政策倾斜,优化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评审指标,建立岗位结构比例统筹调整机制,科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拓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
五、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合理测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结算标准,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十九)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在确保村医基本工资(年均1.2万元)基础上,动态调整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保障,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六、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二十)健全投入机制。落实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信息化新基建等各项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足额安排。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村卫生室公共支出经费继续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等。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并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二十一)健全完善城乡协同机制。明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帮扶包保对应关系,通过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执业医师下沉、振兴西部三镇街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基层和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面向农村、卫生资源薄弱乡村,开展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逐步形成稳定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七、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二十二)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合理加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差距。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扩大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全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宜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在县域医共体施行医保打包付费、城市医疗集团施行门诊慢病费用打包支付政策,加强医保政策、医疗控费和财政投入等政策衔接,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机制,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逐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制度。落实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筹资机制,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分担,签约居民分担部分可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签约服务费按实际签约缴费人数,经考核后及时拨付。探索将签约居民的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三)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级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完成率纳入对镇街考核事项。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推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疾控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加快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注重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十六)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效能提升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荣誉表彰制度。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为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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