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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一)

处罚对象:盘锦市兴隆台区洁美美容美体会馆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2024年7月3日,盘锦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盘锦市兴隆台区洁美美容美体会馆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对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时间:20247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公罚字[2024]第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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