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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25 年盘锦市卫生健康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2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 2025 年盘锦市卫生健康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 2025 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辽疾控发20251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 2025 年盘锦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
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检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业务管理以及有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精神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网络“医托”、假借医疗科普“引流”“带货”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七)2024 年度被行政处罚行为整改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5 年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依据辽宁省计划、全市 2024 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结果,制订多元化随机抽取规则,依托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事项、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全市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下达至市、县区。
(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 15%
(三)2025 年省本级工作任务仍采取省、市、县(区)联合执法方式开展,省级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行业指导与现场带教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两级共同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属地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抽检计划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级任务清单中涉及的检测任务也由属地负责完成。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请各县区于 6 10 日前将不具备检测能力项目汇总并盖章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统筹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同时,今年各县区抽检任务要延续 2024 年工作模式,与相关卫生监测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有效衔接,要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5 年版)等 5个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有关监测项目进行有机结合,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形成大疾控业务相互协助、相互融合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基层工作负担,切实增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效。
(五)市、县区要与本地区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328 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本级地方财政对随机监督抽查资金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必需原则,合理申请、分配、使用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并统筹合理合规使用其他渠道来源的随机监督抽查资金配套支持,加大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市级疾控机构强化对县区疾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重要任务,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制订实施方案、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要注重抽查任务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要求,合理、规范、精准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对同一检查单位,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人员在现场指导工作和带教实施抽查任务时要针对相关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真正达到以查代训、以查代练的目的,全面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医疗、疾控监督业务指导与行政执法融合的目的。
(三)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完成抽查任务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 4 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服务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以服务为先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推动和指导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五)做好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结果务必通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上传,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县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请各县区按照计划要求于2025111日前将辖区公共卫生(含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职业放射)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分别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各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于 11 5 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5 年全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5 年全市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6 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1
2025 年全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 2025 11 1 日前完成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 2025 8 15日前完成,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请于 8 1 日前将市级任务清单中游泳场所抽检检测报告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报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时,同时报送检测结果;其他专业省级任务清单中涉及的抽检任务的检测结果报告也一并报送。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要求于 20256 20 日前、11 1 日前分别将辖区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于 2025 6 25 前、11 10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同时将双随机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要将农村设计日供水 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监督抽查情况,特别是水质消毒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通报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问题解决。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 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许可批件信息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补充完善工作。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积极探索监督、疾控业务协同工作模式,进行有机整合共同开展相关工作。2025 年全省学校卫生随机随机抽查计划要与辽宁省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项目重合点位任务相协调整合完成;2025 年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5 年版)》重合点位任务有机结合完成;要结合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5 年版)》重合点位共同完成随机监督抽样检测任务。
(五)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省疾控局报告。
附表:1.2025 年全市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 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5 年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4.2025 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5 年全市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5 年全市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5 年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5 年全市供水单位水质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5 年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5 年全市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 1
2025 年全市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中小学校及高校
辖区学校总数的 20%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
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
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
(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
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
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
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的涉水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和消毒剂余量。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 2 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 GB7001 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
根据 IEC/TR 62778 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 1 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 D65 亮度及 D65 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 4.8 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 4.5 条、4.6 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 2
2025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游泳场所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
所)(a)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
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
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室内空
气中
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住宿场所
辖区总数 25%(a)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杯具细菌总数(d)
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
沐浴场所
辖区总数 16%(a)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
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美容美发场所
辖区总数 8%(a)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2.棉织品细菌总数(d)
其他公共场所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2000m2 以上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全部检查。(a)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 3D 眼镜细菌总数(d)
集中空调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并全部检测。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
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 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 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 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 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
抽查任务中抽取 30 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 6 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16 —
附表 3
2025 年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辖区总数的 100%(市本级完成)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
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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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餐具饮具
每个企业抽查 1-2 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
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市本级完成)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
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 4
2025 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城市集中式供水(a)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出厂水色度、浑
浊度、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pH
和消毒剂余量。
农村集中式供水(b)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 1000m3及以上水厂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 10%的设计日供水 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
(c)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 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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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每个县(区)抽查 10 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 10 个的全部抽查(c)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消毒剂余量。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 5
2025 年全市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a)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辖区内共 10 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 1-3 个产品。(市本级完成)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盘山县、大洼区各抽查 1 个乡镇经营单位。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水质处理器
辖区内 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 1-2 个产品。(市本级完成)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盘山县、大洼区各抽查 1 个乡镇经营单位。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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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 50 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涉水产品辖区内 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 1-3种产品。(市本级完成)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辖区内 5 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 1-3 个应用现场。(兴隆台区 2 家,大洼区、双台子区、盘山县各 1 家)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 6
2025 年全市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辖区内二次供水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
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 100m3
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辖区内涉水产品
水厂总数
建档数(a)
单位/设施总数
建档数(a)(b)
水厂/设施总数
建档数(a)
水厂/设施总数
建档数(a)
取得批件产品数
建档数(a)(c)
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c.多个产品填报在一个被监督单位档案中,将该档案填报的产品数统计为档案数。
附表 7
2025 年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卫生监督管理
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抽查乡镇抽查乡镇中开展巡查服务乡镇数抽查水厂或设施数落实巡查服务水厂或设施数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数水源卫生防护符合要求水厂或设施数水质经净化处
理水厂或设施水质经消毒处理水厂或设施
规模(a)
小型(b)
规模(a)
小型(b)
规模(a)
小型(b)
规模(a)
小型(b)
规模(a)
小型(b)
规模(a)
小型(b)
a.指设计日供水为 1000m3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
b.指设计日供水为 100m3及以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 8
2025 年全市供水单位水质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6 项水质指标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消毒剂余量
检测单位数(a)
合格单位数(b)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城市集中式供水(c)
城市小型集中式供水(d)
二次供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e)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 6 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 1 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c.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设计日供水 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d.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设计日供水 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 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 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 9
2025 年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案件数罚款金额
(万元)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附表 10
2025 年全市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
单位数
检查
单位数
单位
合格数(a)
检查
产品数
产品检查
合格数(b)
发现无证
产品数
检测
产品数
产品检测
合格数
责令限期改
正单位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
(万元)
在华责任单位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网店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附件 2
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等情况,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登记和校验情况,放射诊疗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职业病人处置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X 射线诊断管理情况,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信息质量控制平台系统信息填报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辖区内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及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抽查对象。依据 2019 年以来监督检查数据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为随机抽查底数,2025 年监督抽查用人单位最低任务数见附表 1。抽取原则:已纳入申报扩面行动清单但尚未完成申报的用人单位,已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清单且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2024 年国家重点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中发现未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或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2024 年报告过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 (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除外)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 2025 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适当增加工业放射应用单位抽取占比;已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丙类单位的抽取占比。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为 60%,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 20%。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抽取辖区内 60%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避免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检测抽取机构重复。重点检查 2024 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应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创新涉企监督检查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推广“监督+服务”和智慧化监管模式,能采取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的,可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机贯通“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各类监督检查方式,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检测、评价报告上是否印有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二维码,且可扫描查询,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体检个案卡。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请于 20255 月底前将辖区年度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附表 9)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 2025 11 10 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于 2025 6 20 日前、11 10 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于 2024 6 25 日前、11 15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附表:1.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数
2.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4.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5.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6.2025 年全市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
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7.2025 年全市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5 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9.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任务清单
附表 1
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数
地区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数量 ()
盘锦市
24
兴隆台区
25
双台子区
15
大洼区
25
盘山县
25
合计
114
附表 2
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
抽查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
附表 1 要求
1.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
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
通知》和《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有关
要求自行、聘请专家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报告。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报告上是否印有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二维码,且可扫描查
询;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 3
2025 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
检查
对象
辖区
单位数
抽查
单位数
不合格
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职业
卫生
培训
建设项
三同
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病
危害警示和告
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
职业病病人处置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合格单位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
合格单位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案件查处数警告单位数罚款(万元)用人单位
附表 4
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60%开展监督检查
1.资质证书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证书情形。
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3.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否印有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二维码,且可
扫描查询。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
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
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或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
工作的情形;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4.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5.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6.是否完成上一年度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5.是否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附表 5
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
对象不合格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规范性
案件查处警告单位数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单位数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单位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附表 6
2025 年全市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X 线诊断管理情况;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60%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3
职业病诊断机构60%
附表 7
2025 年全市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辖 区内 单位 总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
单位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
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档案管理与体
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X 线诊断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介入放射诊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核医学诊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放射治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管理制度
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案件查处罚没款金(万元)放射诊疗机构
合计
附表 8
2025 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检查单位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
情况
未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数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
职业病诊断机构
合计
附表 9
2025 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单位类别
辖区单位总数
抽查单位数
抽取比例
备注
用人单位
技术服务
机构
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诊疗机构附件 3
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 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传染病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免疫程序执行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相关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HPV 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相关数据自动采集、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情况等;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医学美容科、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后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市、县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 5%根据辖区内实际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抽检项目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监督抽检对象重点选择传染病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以及上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医疗机构。监督抽检科室重点选择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治疗室(中心)、内镜诊疗室(中心)、口腔科(治疗中心)、消毒供应室(中心)、手术室、新生儿室、重症监护病房(ICU)等科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健全完善监督抽查底档数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等相衔接。
(二)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负责。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监督抽检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的监督抽检要求,对随机监督抽查单位开展 1-2 项抽样检测。
重点抽检 1-4 类环境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高、中、低危险度诊疗器械;血液透析等治疗用水和软式内镜终末漂洗用水等的微生物指标检测;使用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使用中消毒剂污染菌数检测;清洗消毒机、压力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物理参数检测;低温灭菌器灭菌效果检测(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生物安全柜洁净度测定;紫外线辐射照度;医院污水总余氯测定或粪大肠菌群测定(使用非含氯消毒剂消毒的)等。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积极探索协同工作模式,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消毒监测与评价工作方案— 41 —(2025 年版)》中重合点位要进行有机整合,共同开展并完成抽样检测工作。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将监督抽检结果及时、准确地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做好统计分析研究。要充分发挥疾控机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监督科室与疾控科室之间的工作协同,加强工作资源、信息共享。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疾控机构实验室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由上一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 2025 11 1 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请于 2025 6 15 日、11 1 日前将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报告,分别于 2025 6 20 日、11 5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附表:1.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
抽检汇总表
3.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
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 1
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评价结果
监督类别
单位
综合管理
预防接种管理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评价单位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评价单位该项优秀该项合格重点监督评价单位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重点监督评价单位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重点监督合计(家)单位(家)
百分(%)单位(家)
百分(%)单位(家)百分(%)合计(家)单位(家)百分(%)单位(家)
百分(%)单位(家)
百分(%)合计(家)单位(家)百分(%)单位(家)百分(%)
单位(家)
百分(%)
合计(家)单位(家)
百分(%)
单位(家)百分(%)单位(家)百分率(%)总计
医疗机
小计
三级
二级
一级
基层
(其中诊所)
疾控机构
采供血机构
附表 1
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监督评价结果
传染病疫情控制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评价
单位
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 重点监督
评价
单位
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 重点监督
评价
单位
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 重点监督
评价
单位
该项优秀 该项合格
重点监督
合计
(家)
单位数
(家)
百分(%)
单位
(家)
(%)单位数(家)
(%)合计(家)单位数(家)
(%)单位(家)
(%)
单位数(家)
(%)
合计(家)单位数(家)
(%)单位(家)
(%)
单位数
(家)
(%)
合计
(家)
单位数
(家)
(%)
单位
(家)
(%)
单位数
(家)
百分率
(%)
总计
医疗
机构
小计
三级
二级
一级
基层
(其中诊所)
疾控机构
采供血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 2
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监督对象辖区
机构数(家)
抽检任务
机构数(家)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抽检件数
合格件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疾控机构
采供血机构
合计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 3
2025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监督对象辖区机构数(家)
检查机构数
(家)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行政处分
人员数行政处罚单位数吊证(家)警告(家)罚款(家)罚款金(万元)
其他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疾控机构
采供血机构
合计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附件 4
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抽查辖区 35%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0%的除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0%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其中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00%检查。
(二)经营单位。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市本级抽查不少于 15 家,每个县、区级抽查不少于 3 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重点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其中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每个投料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五)卫生巾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卫生巾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六)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 1。要求如下:
第一类消毒产品:市本级抽取 1 家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
1 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戊二醛等灭菌剂。
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市本级抽取不少于 1 个抗(抑)
菌剂(膏、霜剂)产品进行检验。市本级抽取经营单位经营
的抗(抑)菌剂(膏、霜剂)产品不少于 5 个,由省疾控中心
会同我市进行抽取。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
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不仅限于上述 4 种)
等。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各地任务清
单中每家生产企业抽取不少于 1 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
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
的,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抽取其他第二类消毒产品补
— 50 —齐,仍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各地任务清单中每家生产企业抽取不
少于 1 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儿童
排泄物卫生用品。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
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国家随
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计
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
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
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库。现场检查采取要坚持问题导向,一
是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
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
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二是核查卫生巾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原材料及标签说明书合规情况、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情况、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情况等。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抽查过程中
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
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
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 51 —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
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
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抗(抑)菌剂(膏、霜剂)产品重点检测非法添
加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
唑等,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费用由省疾控中心统一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将抽取的所有抗(抑)菌剂
(膏、霜剂)(包括检验样品和留样样品)产品用封条封好
并在封条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送样时间另行通知,由省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 2025 11 1
前完成,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
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
总表上报信息。同时,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请于 2025 6 15 日、11 1 日前将本辖区消毒产品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
报告,分别于 2025 6 20 日、11 5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
康委 。
附表1. 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
件查处汇总表
3.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案
件查处汇总表
4.2025 年全市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
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 1
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
企业
抽检产品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判定依据
备注
35%
第一
类消
毒产
品生
产企
≥1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戊二醛等
灭菌剂)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
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
定性试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
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消毒器械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
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
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
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灭菌器械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
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
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
果检测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
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生物指示物
含菌量检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
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
产品企业标准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
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
产品企业标准— 55 —
20%
(抑
)菌
制剂
以外
的第
二类
消毒
产品
生产
企业
≥2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
毒剂、空气消毒剂、手
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
剂、游泳池水消毒剂
(重点检查邻苯二甲
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
酸消毒剂)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
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
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
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
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
(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
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
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
毒器、食具消毒柜、产
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
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
毒器械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
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
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
(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
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
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
(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
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
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
《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
企业标准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
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
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
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
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
的化学指示物、B-D
或包)、带有灭菌标示
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变色性能检验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
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56 —
100
%
(抑
)菌
制剂
生产
企业
≥1
抗(抑)菌制剂膏、霜
剂型不少于 20 个,其
他不少于 10 个。
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
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
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 号)、《消毒产品检测方法》
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6—2020)、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进行检验.
附表 2
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检查情况
产品检查情况
产品抽检情况
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公示情况
辖区
企业
()
检查
企业
()
许可证、
生产条
件、过程
等不合格
()
检查
产品
()
名称、
标签、
说明书
不合格
()
评价
报告
不合
格数
()
()
检测
不合
格产
品数
()
其中
违规
添加
(个
(
)
结案
()
吊销
许可
证企
业数
()
罚款
企业
()
罚款
金额
(
)
没收违
法所得
(万元)
公示
不合
格企
业数
()
公示
不合
格产
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第二类
产品
抗抑菌
制剂
其他第
二类
/
第三类
产品
卫生巾
/
其他第
三类
/
合计
注:若某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两类、三类,或因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两类、三类而受到处罚,应
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因有 2 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合计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均重复统计 2 家。”“因有 1 家生产企业
同时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且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立案数、结案数、吊销许可证企业数、
罚款企业数、公示不合格企业数均重复统计 1 家(件)— 58 —
附表 3
2025 年全市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经营单位检查情况
产品检查情况
产品抽检情况
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公示情况
检查单
位数
()
索证不
合格单
位数
()
违规宣
传产品
的单位
()
检查
产品
()
名称、标
签、说明
书不合
格数
()
评价报
告不合
格数
()
抽检
产品
()
检测
不合
格产
品数
()
其中
违规
添加
(个
()
结案
()
罚款
单位
()
罚款
金额
(万元)
公示不
合格生
产企业
()
公示不
合格产
品数
()
第二类
产品
抗抑菌
制剂
其他第
二类
/
/
/
/
第三类
产品
卫生巾
/
其他第
三类
/
合计
注:若某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一类、二类而受到处罚,应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 因有 10 家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
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时立案数、结案数、罚款单位数、公示不合格生产企业数均重复统计 10 家(件)— 59 —
附表 4
★2025 年全市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不合格产品名称
批 号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检测报告结果
备 注
1
2
3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附件 5
2025 年全市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
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
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
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
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
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
管理情况。
— 60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
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
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
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卫生健康系统涉及殡葬领域工作管理情况(死亡证明
开具、亡故患者信息保护等)。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
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
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
名等)。
13.抽查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医疗机构管理情况(未核对
受检者身份信息、体检项目不完整、出具虚假或者伪造体检
结果等)。
(二)中医医疗机构监督。
中医医疗机构检查中,在医疗机构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
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专长)医师是否超出注
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 61 —3.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
别及项目数等)。
4.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
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
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5.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
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等)。
(三)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
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
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
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
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
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 62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
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
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
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
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
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
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
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
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
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
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
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
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
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63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
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
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
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
”“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
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
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
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
证明情况。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
生监督所)有关单位要于 2025 11 1 日前完成本地区医
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
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请于 2025 6 20 日、11
1 日前分别将本辖区医疗卫生(医疗、血液)和中医医疗随
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分别形成工作报告,
并于 2025 6 25 日和 11 5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
生监督所)有关单位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
— 64 —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
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
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
康委报告。
附表:1.2025 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 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5 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 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5 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5 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5 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
作计划表
8.2025 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
总表
— 65 —— 66 —
附表 1
2025 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
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
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
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
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
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
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
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
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
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抽查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情况(未核对受检者身份信息、体检项目不完
整、出具虚假或者伪造体检结果等)。
根据 各医 疗机
构业 务开 展情
况,检查内容可
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所)
6
其他医疗机构— 67 —
附表 2
2025 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
资质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
管理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
究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政策落实
重点领域执法
证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医疗
机 诊 构 疗
活 管 不 合 求 位 动 理 符 要 单 数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师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港、
澳 特 行 门 别 政
区 师 理 符 要 单 医 管 不 合 求 位
师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生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医 人 管 技 员 理
不 合 求 位 符 要 单 数
医疗
用毒
性 品 麻 和 药 、 醉 精
神 品 理 符 药 管 不 合
要求
单位
抗 药 管 菌 物 理
不 合 求 位 符 要 单 数
医 器 管 疗 械 理
不 合 求 位 符 要 单 数
技 术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技 术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美 容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因 扩 增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生 医 研 研 管 物 学 究 究 理
不 合 求 位 符 要 单 数
方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历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明 文 件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查 重 点 病 历 不
合 格 单 位
公 医 机 开 营 立 疗 构 设 利
性 店 位 药 单 数
公 医 机 加 销 医 立 疗 构 价 售 用
耗 单 数 材 位
公 医 机 薪 与 务 立 疗 构 酬 业 收
入 钩 位 挂 单 数
殡 涉 领 管 不 葬 医 域 理 符
合 位 单 数
患者
就 信 数 等 疗 据 理 医 息 据 医 数 管 不
符 情 单 合 况 位
互 网 疗 理 符 单 联 诊 管 不 合 位
医 涉 领 管 不 合 保 医 域 理 符 单
位数
从 人 预 性 检 理 符 业 员 防 体 管 不 合
单位
查 案 数 处 件 罚 款 ( 元 额 没 金 万 ) 吊 《 疗 构 业 证 可 销 医 机 执 许 》
单位
吊 销 诊 疗 科 目 单
医院(含
妇幼保
健院、精
神卫生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社区卫
生服务
卫生院
村卫生
室(所)
诊所
其他医
疗机构
合计— 68 —
附表 3
2025 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
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中医
医院(含
中西医
结合、民
族医医
院)
10%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
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
业注册)管理情况。
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
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
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
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
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
入挂钩等)。
13.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4.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5.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
情况,检查内容可合
理缺项。
3
其他中
医医疗
机构(含
中医、中
西医结
合、民族
医诊所、
门诊部)
3%— 69 —
附表 4
2025 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
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
构资质
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
械管理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
学研究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政策落实
重点领域执法
中医
医院
中西
医结
合医
民族
医医
证 )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执 业 许 可 证 ( 备 案 证 、 备 案 凭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活 动 管 理 不 符 合
单 位 数
医 师 ( 其 中 中 医 医 师 )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要 求 单 位 数
中 医 ( 专 长 ) 医 师 管 理 不 符 合
护 士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技 人 员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中 药 师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药 品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麻 醉 和 精 神
抗 菌 药 物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中 药 饮 片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禁 止 类 技 术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限 制 类 技 术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疗 美 容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临 床 基 因 扩 增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生 物 医 学 研 究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处 方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病 历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抽 查 重 点 病 历 不 合 格 单 位 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开 设 营 利 性 药 店 单 位 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加 价 销 售 医 用 耗 材 单 位 数
挂 钩 单 位 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薪 酬 与 业 务 收 入
殡 葬 涉 医 领 域 管 理 不 符 合 单 位 数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患 者 就 医 信 息 数 据 等 医 疗 数 据
互 联 网 诊 疗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医 保 涉 医 领 域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单 位 数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发 布 不 符 合 规 定 单 位 数
查 处 案 件 数
罚 没 款 金 额 ( 万 元 )
吊 销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单 位 数
注 销 或 者 撤 销 备 案 证 单 位 数
吊 销 医 师 ( 其 中 中 医 医 师 ) 资 格 证 单 位 数
医 院— 70 —
中医
门诊
中西
医结
合门
诊部
民族
医门
诊部
中医
诊所
中医
(综
合)
诊所
中西
医结
合诊
民族
医诊
合计
门 诊 部
诊 所— 71 —
附表 5
2025 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
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疗美
容机构
50%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
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
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内设医
疗美容
科室的
医疗机
20%— 72 —
附表 6
2025 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
机构总
检查机
构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美
容机构
执业资
质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未按照备
案的医疗
美容项目
级别开展
医疗美容
服务机构
使用非
卫生技
术人员
开展医
疗美容
服务机
构数
执业人
员资格
管理不
符合要
求机构
医师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护士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药物管
理不符
合要求
机构数
医疗器
械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医疗美容
广告发布
管理不符
合要求机
构数
医疗文
书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查处
案件
罚没款金额
(万元)
吊销执业
机构许可
证机构数
吊销人
员资格
证机构
医疗美容机
内设医疗美
容科室的医
疗机构
合计— 73 —
附表 7
2025 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服务机构
5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
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
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
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
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
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
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
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
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
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
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根据各机构
业务开展情
况,检查内容
可合理缺项。
2
其他医疗、保健
机构
50%— 74 —
附表 8
2025 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
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罚没
款金
(万
元)
机构
执业
资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人员
资格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机构
未按
照批
准的
业务
范围
和服
务项
目执
业单
位数
人员
未按
照批
准的
服务
项目
执业
单位
未按
要求
开展
人工
终止
妊娠
手术
进行
登记
查验
单位
未按
要求
开展
孕妇
外周
血胎
儿游
DN
A
前筛
查与
诊断
单位
未按
要求
开展
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
查验
身份
证、
结婚
证单
位数
未按
要求
开展
产前
断、
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
等服
务单
位数
开展
相关
技术
服务
未按
要求
遵守
知情
同意
原则
单位
出具
医学
证明
文件
和诊
断报
告不
符合
相关
规定
单位
历、
录、
档案
等文
书不
符合
相关
规定
单位
未按
要求
设置
禁止
示标
志单
位数
违法
发布
母婴
保健
技术
服务
广告
单位
存在
买卖
精子、
买卖
卵子、
代孕
等违
法犯
罪行
为单
位数
未按
规定
出具
出生
医学
证明
单位
存在
买卖
和伪
造出
生医
学证
明违
法犯
罪行
为单
位数
未建
立禁
止胎
儿性
别鉴
定管
理制
度单
位数
未建
立人
工终
止妊
娠登
记查
验制
度单
位数
未建
立健
全技
术档
案管
理、
诊、
追踪
观察
制度
单位
未建
立孕
产妇
亡、
婴儿
死亡
以及
新生
儿初
生缺
陷报
告制
度单
位数
不具
有保
证技
术服
务安
全和
服务
质量
的其
他管
理制
度单
位数
妇幼
保健
机构
其他
疗、
保健
机构
合计附件 6
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检查执
业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与运
输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情况、献血浆
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与供应情况、医疗
废物处理情况等。
3.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
临床输血)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要于 2025 11 1 日前
完成辖区血液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
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附表:1.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75 —— 76 —
附表 1
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5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
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
新浆员和间隔 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
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
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
务开展情况,检
查内容可合理
缺项。
2
单采血浆站
100%
3
医院(含中医院)
6%— 77 —
附表 2
2025 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
存运输
其他
临床用血管理
案件
查处
罚没款
金额(万
元)
从业人
岗位执
业资格
或者执
业注册
而从事
血液安
全工作
单位数
使
未按
规定
浆者
进行
身份
核实、
健康
征询
和体
检单
位数
未按
员和
间隔
180
天的
浆员
的血
浆单
位数
采集
血液
(浆)
的单
位数
康检
查不
合格
者血
(
)
位数
血液
标本
的单
位数
工作
记录
的单
位数
对检
(浆)
,未按
有关
规定
处理
单位
定的
卫生
标准
单位
的卫生
标准和
要求单
位数
合相关
文件要
求的情
用血
一般
血站
单采
血浆
医院
(含
中医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