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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成立托儿所的提案》第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344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秀华委员:

我委收到您的《关于成立托儿所的提案》(政协第097号)后,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我科室本着对政协委员提案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准备并给予回复。经综合相关协办单位意见,现将承办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相继出台,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也明确了18个部门的相关责任。2020年6月,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了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确定的原则是:“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二、具体回复

(一)关于“搞好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奠定基础。”

2019年10月,为准确掌握我市尚属于“真空状态”的0-3岁托育服务建设现状,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到市教育局、市妇幼保健院了解相关情况,到部分县区、街道进行调研,并通过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全市0-3岁托育服务建设情况》。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情况调查,从我们两次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与您的提案大体相同。为做好此项新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设想,2020年3月,在市委召开的“十四五”规划建议起草工作专题座谈会上进行了汇报。

(二)关于“盘活现有资源,以解职工后顾之忧”。

教育部门回复:1.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年龄为3—6岁学龄前幼儿。0—3周岁托儿所的招生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对于招收0—3岁托儿所的设立标准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2.《幼儿园工作规程》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因此,全市公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招生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托班(2—3岁幼儿)。企业与民办幼儿园招生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幼儿招生年龄可以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教育部门通过现有幼儿园能力增开托班(2—3岁),开展2—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解决部分幼儿早期教育与早期发展的问题,引导家庭、社区共同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对早期教育的需求。

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中提到:“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我们将支持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一体化建设,提高公办幼儿园接受托班的能力。据了解,目前市中心医院正在筹建自己的托育机构。

3.关于“鼓励兴办家门口托育点,以解燃眉之需”。

(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规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 58 号),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3)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提到:“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教育部门回复:“目前,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认定早期教育从业人员资格。为促进早期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我市早期教育试点单位,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经过早期教育指导专业培训,获得“早期教育指导师”资格。”

总之,我们将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和相关政策,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共同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开展。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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