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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规范我市0-3岁婴幼儿早教托育市场的建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124

尊敬的钱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0-3岁婴幼儿早教托育市场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托育方面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2020年5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2020年9月,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确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建议回复:

(一)关于“明确早教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

对于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四条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规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该分别是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托育服务工作。

(二)关于“制定和规范早教托育行业标准”

对于“托育行业标准”,2019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陆续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督促落实。

(三)关于“重视早教托育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对于“托育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第四条第四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中提出: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

我们将协调教育、人社部门,积极开展托育机构人才专业化建设。

(四)关于“多元化增加早教托育服务供给”

2021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锦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对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做出了规划。目前,我市发改部门与卫健部门已经开展普惠性和公益性托育机构建设,计划年内在市直及县区各建立一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以此为试点,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总之,托育服务是一项新兴的行业,如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如何规范发展等都是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不断规范我市0-3岁婴幼儿托育市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让托育家庭放心满意。再次感谢您对全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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