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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1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盘锦营商环境,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委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我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为:我委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内容为:我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第九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依据内容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中涉及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权限内容为:我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为:我委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包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方式、步骤、实现和顺序)。

第十二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内容为: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盘锦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该内容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  公示我委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我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应当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做好行政许可的公示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八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仅公开我委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的内容为:

(一)行政许可。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我委的名称、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和我委门户网站、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第二十三条  我委的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暂未健全期间,我委的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不含行政许可信息)在我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公示程序和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我委行政执法信息向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我委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盘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我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盘锦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我委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我委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我委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原则。

第二十九条  我委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中,行政处罚决定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时限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节  公示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我委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相关科室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向办公室提供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内容由人事处负责编制提供;

2.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内容,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内容,《盘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由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提供;

3.《盘锦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监督科负责组织编制提供;

4.我委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内容由办公室负责编制;

(二)事后公开内容分别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的科室负责编制提供。

(三)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我委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其公示信息更新内容由该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执行科室或者职能调整相关科室编制提供。

第三十二条  监督科、医政科、中医科等行政执法科室负责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我委行政执法信息向平台自动推送。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在我委网站公示的上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承办科室应当自决定(结果)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决定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制度。各科室对本科室提供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科室提供的公示信息,应当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办公室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

除行政许可信息外,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撤销和更新,由相关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十七条  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更正内容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由办公室告知原信息提供科室进行核实。经核实确需更正的,由原信息提供科室向办公室提供更正内容进行更正;不需要更正的,原信息提供科室应当说明理由,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我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我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将按照《盘锦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前公示内容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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