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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1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相关执法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卫生健康窗口工作人员可利用大厅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其他各执法科室可利用移动执法终端记录受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申请。

第七条  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相关执法文书要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査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间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要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六)举行听证会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文书要载明审査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组织专家论证的,要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回执。

第二十四条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科室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九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要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在行政律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期规定),要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储存器。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的,标签或者封套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需要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使用。

第四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科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具体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规范内部审批流程。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科室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科室和执法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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