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二)
- 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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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兴隆台区于奇中医诊所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0日,盘锦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于奇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局工作人员黄红在未取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颁发的中药学专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处方调剂工作。按照《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由国家人社部和卫健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具备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兴隆台区于奇中医诊所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黄红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8号较轻裁量情形的内容。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0000元整。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医罚字〔2023〕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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