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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三)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盘锦众鑫医院有限公司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发现盘锦众鑫医院有限公司为许子丰、苏俭2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证明》未经过体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兴隆台区卫健局于2023年10月13日发现盘锦众鑫医院有限公司为王静、王旭、张天平、左文龙4名从业人员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证明》未经过体检,并将相关线索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盘锦众鑫医院在未经医师体检检验的情况下,为上述许子丰、苏俭、王静、王旭、张天平、左文龙6人出具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证明》。盘锦众鑫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9号一般裁量情形的内容。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10000.00元。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医罚字〔2023〕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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