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加强我市游泳馆水质管理的建议 (第105号)的答复
顾明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游泳馆水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游泳场管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游泳场所12家,其中兴隆台区8家,双台子区2家,大洼区2家,均办理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示水质检验报告。
二、实现对游泳场馆的常态化监管。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我委每年初,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对全市范围内的游泳场所按照“全覆盖”的原则全部抽取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游泳场馆是否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卫生管理档案是否完善,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明,馆内环境年度检测报告、集中空调年度检测报告、泳池水质年度检测报告是否合格,浸脚消毒池水质是否符合标准,馆内浴巾、浴袍、拖鞋等非一次性物品清洗消毒是否达标,泳池水质每日自检情况,卫生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是否完全等内容。尤其对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进行快速检测,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场所立行立改。
(二)实施量化管理,进行动态监管。
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监管游泳场所的一种常态化手段。根据法规、规章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游泳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检查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将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按优秀、良好和一般划分为A、B、C三个等级。评价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均要求游泳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均结合量化分级结果适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媒体和社会监督。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每有投诉举报必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切实解决问题,强化游泳场所经营者卫生第一责任人主体意识,给市民以满意的答复。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众号、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游泳场所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现场专题报道。及时公示游泳池水实验室检测结果,进一步增加了卫生监督的透明度,提高了市民对游泳场所卫生知识的普及率,强化了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今后我委将加强以下工作:
1.落实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游泳场所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细化其卫生管理具体职责。加强卫生管理档案的建设和管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完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流程。对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浸脚池水等消毒方法和操作流程,游泳池新水的补充制度进行认真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完善,保证其符合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3.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合格、消毒剂过量、游泳池新水的补充等突出问题,深挖原因,强化措施,推动标本兼治。
4.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模式。对问题游泳场所加大抽查频次,复查整改情况,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将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促进将游泳场所落实卫生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行业考核评价内容。推进信用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卫生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网络、手机APP、媒体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宣传游泳场所卫生知识、通报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共管氛围,进一步促进了游泳场所落实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效果。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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