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
〔公开〕
盘卫函字〔2026〕29号 签发人:刘海涛
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关于规范社区售水机及第三方共享
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提案(第84号)的答复
董昱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社区售水机及第三方共享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提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现有现制现售水机(净化饮水机)经营单位91家,现制现售水机209个,主要分布在居民小区,满足小区内群众就近饮水需求。但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饮水机选址的规范性、设备周边环境卫生的适宜性、水处理耗材更换及水质检测频次合理性等。
二、监督管理情况
我市疾控部门每年依据省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我市部分现制现售水机卫生许可批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近几年双随机抽查范围均为盘山县、双台子区、大洼区至少抽查一家经营单位,兴隆台区至少抽查两家经营单位,每家经营单位抽取1-3台现制现售水机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检测。2025年我市共抽查了8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8个现制现售水机,检测了8个现制现售水机出水水样,检查的单位、产品、水样检测结果均合格。
我市卫生部门对现制现售水机检查主要依据201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检查工作:一是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含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是饮用水制作必须以合格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三是出水水质必须严格符合该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标准要求;四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宣传推广,不得暗示或明示其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及疗效作用,并对抽检到的水机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截至目前,国家及我省尚未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检验人员配备等细节要求未明确,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下一步打算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容,加强对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另希望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同时等待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的具体规定。
联 系 人:李溪婷
联系电话:13322378443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