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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三孩的建议》(第1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57

尊敬的高凤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三孩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市教育、市总工会等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放适当的育儿补贴。在财力许可范围内,为三孩家庭三周岁以下儿童发放适当的育儿补贴,减少家庭养育成本”

经咨询,市财政局的回复是:经与省财政厅及其他各市沟通了解,省政府及其他各市政府暂未制定此方面相关政策,因此我市暂无政策依据可作依托。

二、关于“适当增加托儿费补助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托儿费报销执行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政策,标准为每年600元。目前,我市公立的机关幼儿园每月不含伙食费的收费标准为700元,而且一位难求。私立幼儿园不含伙食费的市场均价为1500元左右,加上伙食费每月每个孩子的托儿成本约为2000元,不算其他花费,两个孩子的托儿费相当于一个普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月的工资,对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轻家庭更是难以承受。建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托儿费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的回复: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我市幼儿园收费每生每月从一星幼儿园最高260元至五星幼儿园最高560元。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等通知》(盘教发〔2007〕29号),托儿费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最高为660元一年。《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盘发改发〔2019〕70号),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目前新建设的公立幼儿园是自筹自资,不能完全按原来的标准收费,省市有规定价格,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私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到发改委备案,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调节。

三、关于“将3岁前的育儿成本纳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申报减免范围不包含三周岁以下幼儿的育儿成本。事实上,三岁以下幼儿的育儿支出占家庭支出比例较高,建议纳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

财政部门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市无权限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精神: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关于“增加公立幼儿园或托幼机构。增加公立幼儿园数量,以调节市场价格,减少家庭育儿支出。也可参考九十年代以前的做法,在人员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外包方式建立临时托幼机构,保证三岁以下幼儿母亲的工作和育儿需求。”

经咨询,教育部门回复:公立幼儿园是由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是政府行为。目前,由县区政府投入资金进行建设,每年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纳入到政府考核范围内。《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以〔2020〕20号)文件精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试点,计划在市直和县区各建设一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五、关于“增加产妇假期。可以考虑在儿童三岁以前,给予生育三胎的产妇三年无绩效全工资假期。同时,认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上班时间每天上午、下午各给予至少半小时的喂奶假。”

2021年11月26日修正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里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男方享有护理假比原来增加了5天,同时增加了10天的育儿假。

市总工会回复:2020年12月9日颁布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中,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我省有关法规规定增加的产假。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积极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鼓励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再次感谢您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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