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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0日,盘锦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局工作人员黄在未取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颁发的中药学专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处方调剂工作。按照《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由国家人社部和卫健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具备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诊所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轻裁量情形的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0000元

【法律知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盘锦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兴隆台区某美发店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容美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法律知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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