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信息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公示(八)

处罚对象:盘锦市兴隆台区清夫手足护理中心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违法事实:该场所在经营消毒产品过程中,存在宣传内容含有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500.00元。

处罚时间:20254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罚字[2025]第2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月行政许可情况
下一篇: 行政处罚公示(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