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八)
- 发布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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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盘锦市兴隆台区清夫手足护理中心
执法机关: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违法事实:该场所在经营消毒产品过程中,存在宣传内容含有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500.00元。
处罚时间:2025年4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传罚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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