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 〕
〔公开〕
盘卫函字〔2025〕27号 签发人:王健
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门诊医保统筹
基金规范化使用的建议》
(第119号)的答复
尊敬的王立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门诊医保统筹基金规范化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能力建设与诊疗行为规范。一是持续开展针对性培训,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特别是门诊医生)开展医保政策、合理用药、诊疗规范等专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医保支付政策、药品目录和适应症要求。二是严格实施考核机制: 将医保政策掌握程度、合理诊疗、规范用药等内容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三是规范药物使用原则: 指导并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优先选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药品,杜绝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不规范行为。通过以上措施,着力提升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和规范诊疗意识,从源头上促进门诊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目前医保局印发的《盘锦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版)》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第七章第六十条规定“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造成冒名在门诊就医的”追回违规费用。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职工门诊统筹检查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均应按照《盘锦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收费。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即最高限价。按医院级别分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制定价格,各公立医院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评定的相应医院等级执行对应的价格。“普通门诊诊察费”目前我市三级医院的最高限价为8元,二级医院的最高限价为7.3元,一级医院的最高限价为2元,城市三级甲等医院的最高限价为9.6元。
四、职工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由省医保部门统一规定按年设定,并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因此无法将年度起付标准均分到四个季度。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宝贵建议!我委将以您的建议为重要参考,持续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协同,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与指导,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和医保基金使用,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 系 人:尚萌萌
联系电话:18042717108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